根据人民共和国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养殖场与普通住宅房屋有一点是相同的,即“有拆就有补”。无论是以环保名义拆迁,还是以工程目的拆除,针对养殖场都应当给予充分、合理的补偿,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棚舍补偿、棚舍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可移动设备搬迁费用、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
当然养殖场经营者具体可以得到多少补偿,根据相关规定一般是以经营者与相关部门协商为主;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不能认可或者后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不得径直强制执行,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养殖户的申辩权和救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