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基金管理人审计报告
面向全国专业出具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联系李会计 131.268.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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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已经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的各
管理人,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根据《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21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
过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基金管理人完成
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
常机构名单,并通过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一旦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
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 新申请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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